2019年《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發布,這些內容都跟你有關!
2019/03/18來源:搜建筑瀏覽:84359
前不久《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征求意見稿)》發布,下文稱《規范》。
《規范》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與使用中的防火技術與措施,必須遵守本規范。
那么,《規范》究竟包含了哪些內容?云采購梳理了其中的部分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1 總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確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質量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與使用中的防火技術與措施,必須遵守本規范。當本規范與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抵觸或更嚴格的強制性標準規定不一致時, 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更嚴格的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當其他專項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防火的規定與本規范抵觸時,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
1.0.3 建筑防火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中應結合建筑的特點,采取相應的防火技術和措施,確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 本規范是建筑高度小于 250m 的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與使用中的基本防火要求。當建筑防火中采用的設計方法、材料、構件、防火技術等與本規范的規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本規范第 2.1 節規定的目標和功能要求進行合規性判定。
1.0.5 執行本規范必須同時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嚴格規范的實施監督。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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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表達了一個態度,即《規范》內全文所有的條款皆為強制性條文,也就是說,所有涵蓋的條文是必須按照《規范》來執行的。這是完全將標準和規范的概念做了一次區隔。無論是開發商還是供應商,在做建筑規劃、設計、施工時一定要格外注意,切勿錯將《規范》內的要求,當成標準來執行。
2 基本規定
2.1 目標與功能
2.1.1 建筑應具備與其建筑高度或規模、使用性質或功能用途及其類別或火災危險性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水平。
2.1.2 建筑的防火應符合下列目標要求:
1 保障人身生命和財產安全、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辦公與公共活動、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
3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保護公共利益。
2.1.3 建筑的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仍能在設計耐火時間內正常發揮功能;
2 建筑的疏散與避難設施應能使建筑內的人員在火災時安全疏散至安全區或安全避難;
3 建筑的外墻和屋頂應能在其設計耐火時間內防止火勢蔓延至建筑內或建筑外;
4 建筑內的防火分隔應能在其設計耐火時間內防止火勢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
5 建筑物之間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防止火勢蔓延至相鄰建筑;
6 建筑的裝修裝飾應能限制火勢的蔓延;
7 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設施和場地應與其建筑高度或埋深、規模相適應;
8 建筑中的主動防火設施與器材應與其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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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更多地是針對開發商,只有他們才能在做項目規劃時,就將《規范》內所提出的防火功能要求考慮進去,并且在設計出圖、招投標階段,選擇能夠滿足技術要求的供應商,確保《規范》要求落地。
因此,開發商更需要關注新型的防火技術和產品,并早一步做好此類供應商的儲備和培養。
2.2 規劃與設計
2.2.1 建筑的選址和總平面布局應符合減小火災危害,方便滅火救援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等應位于城鎮規劃區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 甲、乙、丙類生產、儲存場所不應位于重要設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和居民區等附近,應位于重要設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和居住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汽車加油加氣站等之間及與其他建筑之間應有足夠的防火間距;
4 現狀中影響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堆場和儲罐等應遷移或改造,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消防車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系統。
2.2.2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設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
2.2.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的住宅應按單層或多層住宅確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應按高層住宅確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層住宅應符合一類高層住宅的相關要求,其他高層住宅應符合二類高層住宅的相關要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多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單層公共建筑,應按單層或多層公共建筑確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層公共建筑、生產廠房和倉庫應分別按高層公共建筑、高層生產廠房和高層倉庫確定其防火要求。
其中,下列高層公共建筑應符合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的相關要求,其他高層公共建筑應符合二類高層公共建筑的相關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 1000㎡ 的商店、展覽、電信、 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
3 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4 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
5 藏書超過l00 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2.2.4 生產建筑或場所的防火要求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場所應符合甲類生產場所的防火要求:
1) 閃點小于 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氣體;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黃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不小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2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場所應符合乙類生產場所的防火要求:
1) 閃點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體;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氣體;
3)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 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 助燃氣體;
6)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不小于 60℃的液體霧滴。
3 使用或產生閃點不小于 60℃的液體、可燃固體物質的場所應符合丙類生產場所的防火要求。
4 下列場所應符合丁類生產場所的防火要求:
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場所;
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場所;
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場所。
5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場所應符合戊類生產場所的防火要求。
2.2.5 倉儲建筑或場所的防火要求應根據儲存物質的性質和儲存物質中可燃物的數量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存下列物質的場所應符合甲類倉儲場所的防火要求:
1) 閃點小于 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2 儲存下列物質的場所應符合乙類倉儲場所的防火要求:
1) 閃點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體;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氣體,助燃氣體;
3)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4) 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 儲存閃點不小于 60℃的液體、可燃固體物質的場所應符合丙類倉儲場所的防火要求。
4 儲存難燃物質的場所應符合丁類倉儲場所的防火要求。
5 儲存不燃物質的場所應符合丁類倉儲場所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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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對于設計院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參考,圖紙設計不僅僅要滿足開發商的項目需求,更要滿足消防及安全需求,如建筑之間的消防車道預留、防火分隔措施、消防用水等等,都要考慮在內。
2.4 施工現場防火
2.4.1 建筑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采取可靠和有效的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應與在建工程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2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位于架空高壓電力線的正下方;
3 固定動火作業場所應位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 施工現場臨時建筑或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和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2.4.2 施工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應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應的滅火器材或設施,其疏散樓梯應能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在建高層建筑應設置消防水源,并應同步設置消防供水豎管。
2.4.3 建筑在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施工區應停止正常使用功能;非施工區需繼續正常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進行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消防水源符合要求;
3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外部滅火救援;
4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具有防火保護措施;
5 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
6 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或使用電取暖設施。
2.4.4 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結構、設備或類似活動所用臨時電氣線路和照明器具,易燃、可燃物質的使用與存放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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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是施工單位的主場,因此,現場的防火也自然落在了他們身上,這非??简炇┕し降墓芾硭健J┕し奖仨氁獙ΜF場的環境、材料的堆放以及工具設備做好有效的管理,及時排查火災發生的可能性,并時刻保持防火、救火意識。
2.5 建筑使用與維護
2.5.1 建筑使用期間,不應擅自改變其結構和用途、建筑內外部的防火分隔,不得拆改消防設施。
在使用過程中確需改變建筑中的使用人員特性和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建筑結構以及可燃物的數量或類別等時,應按照本規范進行重新檢查與評估,并應確定其消防安全性能不降低。
2.5.2 建筑使用期間,不得改變或侵占室外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道、滅火救援場地和防火間距;不得改變或阻擋疏散路徑,不得堵塞疏散走道、疏散出口或減小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寬度或數量,不得減小或改變避難場所及其使用面積。
2.5.3 建筑的地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設施周圍應有防止車輛撞擊的設施,在其附近應有標示在該設施沿道路方向 10m 范圍內禁止停放機動車的標志。
2.5.4 當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疏散條件、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符合本規范時,應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采取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措施。
2.5.5 煙囪穿過可燃保溫層、防水層時,在煙囪周圍 500mm 范圍內應有防火隔熱措施,在建筑的悶頂內不應設置煙囪清掃孔。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較多、耐火等級較低的連片建筑或靠近林區的建筑, 煙囪上應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2.5.6 城鄉中耐火等級低、建筑密集、相互毗連、消防通道不暢、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應采取改善消防安全條件的措施。
2.5.7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地下、半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接近火源、熱源或受到日光直射,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0.5m;
3 瓶裝液化石油氣不應與其他化學危險物品混放;
4 嚴禁使用超量罐裝的氣瓶,嚴禁敲打、倒置、碰撞、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5 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房間應通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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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在消防設施維護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定期的檢查可以及早發現消防隱患并及時排除,因此好的物業不僅要有著優質的服務能力,還要有極高的防火安全意識和行動力。
3 建筑總平面布局
3.1 防火間距
3.1.1 建筑物應遠離易燃易爆生產或儲存場所,并應具有足夠的防火間距。
3.1.2 工業建筑、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外墻的防火構造、滅火救援條件等因素確定,并應能使相鄰建筑外墻所受到的輻射熱強度低于建筑外墻的引燃輻射熱強度。
3.1.3 災區過渡安置房應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分別單獨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防火分隔區域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 2500㎡,并均應有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災區過渡安置房的建筑層數不應大于 2 層。
3.1.4 陸上消防站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位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設施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用地邊界距離有毒或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不應小于 200m;
2 應位于方便消防車輛出動的主、次干路的臨街道地段;
3 消防站執勤車輛的主出入口距離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 50m;
4 消防站與加油站、加氣站邊界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
3.1.5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和凸出地面的外墻,與甲、乙類廠房或甲、乙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
3.1.6 除木結構建筑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3m,其他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1.6 的規定。
表 3.1.6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 5% 時,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的 75%執行。
2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 限不低于 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 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 不應小于 4m。
5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 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 4m。
6 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7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1.7 木結構民用建筑之間、木結構民用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1.7 的規定。木結構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工業建筑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與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規定。
表 3.1.7 木結構民用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兩座木結構民用建筑之間或木結構民用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開口時,防火間距可為 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 10%時,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的 75%執行。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 0.5m 時,防火間距不限。
3.1.8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0m。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1.8 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1.9 條的規定。
表 3.1.8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1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確需相鄰布置時, 應符合本表注 2、3 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 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 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的 75%執行。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輔助辦公和臨時休息室等保證生產必須的用房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 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m。
4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 2、3 的規定。
3.1.9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1.9 的規定。
表 3.1.9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等的防火間距(m)
注:1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 3、4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 5t 時,不應小于 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3m。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5m。
3.1.10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1.10 的規定。
表 3.1.10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值減少 2m 后的數值。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 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 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 6 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1.11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25m。 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0m,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3.1.8 和 3.1.10 的規定值增加 2m。
3.1.12 飛機庫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2.0.12 的規定。
表 3.1.12 飛機庫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m)
3.1.13 水電水利樞紐內相鄰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1.13 的規定。
表 3.1.13水電水利樞紐內相鄰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兩座均為一級、二級耐火等級的丁類、戊類建筑物,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該建筑物屋蓋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m。2兩座相鄰建筑物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1.14 室外主變壓器場與建筑物、廠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1.14 的規定。
表 3.1.14室外主變壓器場與建筑物、廠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間距(m)
3.1.15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的出入口、風亭、電梯和消防專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屬建筑,地上車站、地上區間、地下區間及其敞口段(含車輛基地出入線),區間風井及風亭等,與周圍建筑物、儲罐(區)、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及其他規范有關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或設施的防火間距要求。
地下車站的采光窗井與相鄰地面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 3.1.15 的規定,當相鄰地面建筑物的外墻為防火墻或在采光窗井與地面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表 3.1.15 地下車站的采光窗井與相鄰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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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對各類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做了明確規定,開發商必須要根據參考數值,進行項目規劃和設計。可以說從源頭掃清了防火間距不規范、不合理的問題。
5 建筑結構
5.1 一般規定
5.1.1 除木結構建筑外,工業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 5.1.1 的規定。以木柱承重且墻體為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表 5.1.1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5.1.2 一、二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 1.50h 和 1.00h。
5.1.3 甲、乙、丙類工業建筑不應為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 5.1.3 的規定,屋頂表層應為不燃性材料。
表 5.1.3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5.1.4 建筑的鋼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其所連接的構件中耐火性能要求最高者。
5.1.5 交通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類交通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采用 RABT 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 2.00h 和 1.50h;通行機動車的三類交通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采用 HC 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2 其他類別交通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采用 T=345 lg(8 t+1)+20 標準升溫曲線,且三類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5.1.6 建筑應有與其火災危險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相適應的耐火等級。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城市內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1.7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5.1.9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鍋爐房,油箱間和油泵間,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多油開關室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3 民用建筑
5.3.1 一類高層建筑、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3.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二類高層建筑;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
3 消防站,旅客車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橋;
4 設置潔凈手術部的建筑,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5.3.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5.3.4 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吊頂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在區域隔墻的要求。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與其他部位連通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4 其他建筑
5.4.1 交通隧道工程中的地下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4.2 地鐵控制中心建筑,主變電所,地鐵工程的地下出入口通道、聯絡通道、風井、風道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4.3 汽車庫和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高層汽車庫、Ⅰ類的汽車庫和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 Ⅰ類修車庫和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 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 Ⅳ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4.4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中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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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對不同建筑的耐火等級,以及車庫的耐火等級都有明文規定,開發商規劃、設計、采購等執行起來,也有了靶心。但這對供應商來說也是個不小的挑戰,因為結構的不同構建所需的耐火性有一些差異,施工時需要格外留意!
6 建筑構造與裝修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在其任一側的建筑結構受到火災破壞作用時仍應有足夠的穩定性和完整性。
6.1.2 位于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4.00h;位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
6.1.3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上,或建筑中耐火極限不低于所在防火墻耐火極限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并應高出下列建筑的屋面不低于 0.5m:
屋頂承重結構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 1.00h 的高層廠房(倉庫);
屋頂承重結構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 0.50h 的其他建筑。
6.1.4 截斷可燃性或難燃性外墻或位于建筑的敞開位置處的防火墻,當其兩側相鄰開口的最近水平距離小于 4.0m 時,應有能防止火災越過防火墻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必須開設的門窗、洞口應有等效的防火性能。
6.1.6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輸送丙類液體的管道必須穿過防火墻時,應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2 防火隔墻
6.2.1 建筑內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或部位,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防爆墻與其他部位分隔,且不應與建筑中的疏散樓梯間直接相通;必須連通時,應在該防爆墻連通處兩側或疏散樓梯間入口處分別設置門斗,門均應為甲級防火門。
6.2.2 建筑中的下列部位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 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且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其他下列場所中防火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2 位于其他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
3 位于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4 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住宅內的汽車庫或鍋爐房;
5 位于其他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等;
6 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中的廚房。
6.2.3 防火隔墻、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0h。
6.2.4 工業與民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有能防止火勢沿立面豎向蔓延的措施。住宅外墻上相鄰套房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樓梯間窗口與套房窗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間距均不應小于 1.0m;小于 1.0m 時,應有防止火勢通過開口蔓延的措施。 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有不應低于本規范對其所在部位建筑外墻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要求的性能。
6.2.5 建筑幕墻在每層樓板外沿處應有能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豎向或水平蔓延的措施。
6.3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墻
6.3.1 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且關閉后的防火門應具有煙密閉性能。
6.3.2 位于建筑內防火分區分隔處的門、工業與民用建筑內變電站通向其他部位的門, 應為甲級防火門。
6.3.3 下列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油浸變壓器室開向建筑室內的門;
2 在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內設置的油浸變壓器室的外門;
3 在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附近設置的油浸變壓器室的外門;
4 下方有地下室的油浸變壓器室的門。
6.3.4 建筑內下列部位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1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2 甲、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高層建筑和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的門;
4 通向建筑室外疏散樓梯的門;
5 倉庫內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3.5 地下車庫內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梯間和電梯間的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6.3.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內的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其他建筑內相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6.3.7 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用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其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戰結合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處。
6.3.8 位于建筑內防火分隔處的防火卷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不低于所在部位防火分隔墻體耐火極限要求的耐火性能;
2 應能在火災時依靠自重關閉;
3 關閉后的防火卷簾應具有煙密閉性能。
6.3.9 位于建筑內防火分隔處的防火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位于防火墻或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為甲級防火窗;位于其他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為乙級防火窗;
2 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
3 關閉后的防火窗應具有煙密閉性能。
6.3.10 位于防火分隔處的防火玻璃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相應位置處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要求。
6.4 建筑豎井、管線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6.4.1 建筑內的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嚴禁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有其他開口。
6.4.2 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
6.4.3 建筑內的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 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 1.00h。
6.4.4 除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外,電氣豎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分隔,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進行防火封堵。
6.4.5 防煙與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筑內的其他管道,在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進行防火封堵。
風管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和樓板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 2.0m 范圍內的風管應有不低于所在防火分隔位置要求耐火極限的耐火性能。
6.4.6 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防火防爆分隔用樓板、墻體或結構時,應有防火保護措施,與樓板、墻體、結構之間以及電氣槽盒內的縫隙應進行防火封堵。
住宅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有防火保護措施。
6.4.7 建筑防火封堵組件的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不應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構件或結構的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在正常使用和火災條件下應能防止發生脫落、移位、變形和開裂等。
6.5 建筑內、外部裝修防火
6.5.1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等,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功能,裝修材料的顏色應與消防設施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6.5.2 疏散走道及其盡端和疏散出口的頂棚、墻面、地面、門不應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鏡面反光材料。
6.5.3 建筑內避難走道、避難層(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的裝修均應為不燃性材料。
6.5.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修應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裝修應為難燃性材料;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墻面和地面的裝修均應為不燃性材料。
6.5.5 歌舞廳、卡拉 OK 廳(含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位于建筑的四層及以上時,其頂棚裝修應為不燃性材料,其它部位裝修應為難燃性材料;位于地下一層時,其頂棚、墻面的裝修均應為不燃性材料,其它部位裝修應為難燃性材料。
6.5.6 地下建筑內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傳輸設備應為不燃或阻燃材料。
6.5.7 地鐵車站的內部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車站公共區和設備與管理用房的頂棚、墻面、地面(除架空地板外)裝修材料及垃圾箱,應為不燃性材料;
2 地上車站公共區墻面、頂棚的裝修材料及垃圾箱,應為不燃性材料,地面其它部位應為難燃性材料;
3 地上、地下車站公共區的廣告燈箱、導向標志、休息椅、電話亭、售檢票機等固定服務設施的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或易燃性的材料以及石棉、玻璃纖維、塑料等制品。
6.5.8 消防水泵房、機械加壓送風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配電室、變壓器室、發電機房、儲油間、通風和空調機房等,其內部所有裝修均應為不燃性材料。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間,其頂棚和墻面的裝修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為難燃性材料。
6.5.9 無窗房間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不應低于地下建筑的相應要求。
6.5.10 建筑中要求不發火花的地面必須采用不發火花材料鋪設。
6.5.11 飛機庫內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地面裝修應為不燃性材料,地面下的溝、坑均應采用不滲透液體的不燃性材料建造。
6.5.12 建筑的外部裝修不應增加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危險性,不得影響建筑外部的滅火救援和火災時建筑的排煙排熱,不得遮擋滅火救援口或減小救援口的寬度或高度。
6.5.13 裝修施工過程中,裝修材料應遠離火源,并應有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6.6 建筑與管道保溫防火
6.6.1 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應具備與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規模相適應的防火性能, 所用保溫材料應能減小火災蔓延的危險,禁止采用易燃保溫材料。
6.6.2 建筑的外墻和屋頂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不燃性保溫材料;其他場所,應采用不燃性或低煙、低毒的難燃性保溫材料;
2 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護層;采用難燃性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 10mm。
6.6.3 人員密集場所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性保溫材料。
6.6.4 住宅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時,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時,應為不燃性保溫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時,應為難燃性保溫材料。
6.6.5 除住宅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時,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時,應為不燃性保溫材料;
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時,應為難燃性保溫材料。
6.6.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時,應為不燃性保溫材料;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時,應為難燃性保溫材料。
6.6.7 冷庫中的外墻與閣樓樓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熱材料時,應在相交處設置防火帶, 且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部位樓板的耐火極限。
6.6.8 飛機庫的外圍護結構、內部隔墻和屋面保溫隔熱層均應為不燃性材料。飛機庫大門及采光材料應為難燃性材料。
6.6.9 被絕熱設備或管道表面溫度大于 100℃的工業管道,其絕熱材料及制品應采用不燃性材料;被絕熱設備或管道表面溫度小于或等于 100℃的工業管道,其絕熱材料及制品應采用難燃性材料,且氧指數不應小于 30%。
工業管道的防潮層材料必須阻燃,且氧指數不應小于 30%;保護層應采用難燃性材料。
6.6.10 貯存或輸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及其鄰近管道,其保護層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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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的發布其實還表現出一個信號,就是防火已經變成建筑關注重點,而防火材料行業也將開始進入新的一輪增長,但這其中最核心的還是提供滿足要求的防火產品。因為,只有產品滿足建筑需求,才能獲得更多開發商青睞!
7 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筑物應有在火災時供人員進行疏散、逃生和避難的設施和路徑。建筑中的疏散設施應能保證人員在火災時安全疏散到建筑室內外的安全區。
7.1.2 建筑中的疏散、逃生和避難設施,應與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及其火災危險性、建筑的耐火等級、建筑高度或層數及建筑面積、人員密度及人員特性、到達疏散出口的距離以及疏散出口的通過能力等相適應。
7.1.3 除下沉廣場至地面和地鐵地下車站公共區至站廳或地面的順疏散方向的自動扶梯外,建筑中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不得計作疏散出口數量。
7.1.4 建筑中疏散出口的數量、位置和寬度應滿足所在防火分區或房間的人員安全疏散需要。
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應滿足該樓層全部疏散人數安全疏散的要求,地上部分的下一樓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其上部各樓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地下部分的上一樓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其下部各樓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
7.1.5 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房間疏散門應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建筑室外。當一個房間或區域需要設置 2 個及以上疏散出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 2 個疏散出口時,每個疏散出口的寬度應按能通過的人數不小于該房間或區域內全部疏散人數的一半計算;當設置 2 個以上疏散出口,且其中 1 個出口不能使用時,其他出口的寬度應按能通過該房間或區域內全部疏散人數計算;
2 除同層每個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小于 10m 的情況外,同側兩個疏散出口最遠邊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所在房間或區域內最長對角線的一半且不應小于 9m;當該房間或區域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應小于該對角線的三分之一且不應小于 7m;當同側兩個疏散出口最遠邊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符合要求時,該 2 個疏散出口應計作 1 個疏散出口。
7.1.6 建筑中每個安全出口、疏散門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 0.9m;疏散走道、室內疏散樓梯、建筑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 1.1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凈寬度不應小于 1.0m;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9m。疏散樓梯或室內外疏散臺階、坡道的凈寬度大于 2.0m 時,應設置扶手欄桿將其隔為寬度均不大于 2.0m 的區段。
7.1.7 建筑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設置在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外側的推拉門或卷簾門外,疏散門應為平開門,不應為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
2 甲、乙類生產與儲存場所和人民防空工程中平戰結合公共場所的疏散門,其他工業與民用建筑中使用人數大于 60 人或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大于30 人的房間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和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在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 疏散門應能在關閉后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5 除住宅的戶門外,建筑內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或控制人員出入的閘口,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釋放或人員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從內部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有明顯的標識。
7.1.8 疏散走道、疏散出口門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為走道兩側完成墻面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
2 單扇門的凈寬度應為門扇呈 90°角打開時,從門側柱或門框邊緣到門表面之間的寬度;雙扇門的凈寬度應為兩扇門分別呈 90°角打開時,相對兩扇門表面之間的寬度;
3 兩側只有圍墻而無扶手欄桿的樓梯,應為兩側完成墻面之間的寬度;只有一側為墻體、另一側有扶手欄桿的樓梯,應為完成墻面到欄桿或扶手內側的寬度;兩側均有扶手欄桿的樓梯,應為兩側欄桿或扶手相對內表面之間寬度中的較小者。
7.1.9 有固定座位或標明使用人數的建筑或區域,其疏散人數應按標定人數的 1.1 倍計算;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筑或區域,其疏散人數應按可控制的設計人數確定。
7.1.10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上不得有任何阻礙人員疏散或減少疏散寬度的物體,在火災時應能清晰可辨或有明顯清晰的指示標志。
7.1.11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有向不同疏散方向開啟的疏散門,疏散走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 2.1m。
疏散通道不應利用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
7.1.12 建筑中疏散樓梯的數量、位置、寬度及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和使用方便的要求。除住宅戶內樓梯外,疏散樓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
7.1.13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內不應有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2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3 樓梯間和前室不應使用卷簾進行分隔;
4 樓梯間內不應有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
5 住宅的敞開樓梯間內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有可靠的防火與安全保護措施;其他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
6 除住宅的樓梯間前室外,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外窗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7 自然通風防煙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應有機械加壓防煙措施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8 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不應小于 6.0㎡; 住宅,不應小于 4.5㎡。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不應小于 10.0㎡;住宅,不應小于 6.0㎡。
7.1.14 除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外,建筑中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套內的自用樓梯外,設置公共活動場所的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為封閉樓梯間,當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或層數大于等于 3 層時,應為防煙樓梯間。
建筑中的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其地下、半地下樓層在首層的樓梯(間) 出入口應與其地上樓層在首層的樓梯(間)出入口采用墻體分隔;必須共用時,不應共用前室,并應在地下樓層的樓梯出入口處分別有明顯的標識。
7.1.15 與高層公共建筑主體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疏散凈寬度和疏散距離均應符合相應高層建筑的要求;與高層公共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樓梯形式、疏散凈寬度和疏散距離均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單、多層建筑的相應要求。
7.1.16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 1.1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 45°;
2 除 3 層及以下的建筑外,梯段和平臺均應為不燃性材料;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25h;
3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口不應正對梯段;
4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 2m 內的墻面上不應有其他開口。
7.1.17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 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
4 避難層不應用于除低火災危險性的設備外的其他用途??扇家后w管道、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 5m;
5 避難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外的其他開口;
6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7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 應有明顯的指示標識;
8 避難區應有防煙性能,其外窗應為乙級防火窗。
7.3 住宅
7.3.1 下列住宅一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
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
2 一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 650㎡ 的住宅;
3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但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 15m 的住宅;
4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但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 10m
的住宅。
7.3.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且一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的住宅,其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多單元住宅中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當單元的疏散樓梯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該單元每層應設置 2 個安全出口。
7.3.3 4 層及 4 層以上的住宅,其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2、3 層住宅的疏散樓梯間在首層的出口,距離直通室外的門口不應大于 15m。
7.3.4 非單元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應符合本規范有關相應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規定。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7.4.1 非住宅居住建筑的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應符合本規范有關相應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規定。
7.4.2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 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與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符合表 7.4.2 規定的公共建筑。
表 7.4.2設置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
7.4.3 公共建筑內每個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其疏散門不應少于 2 個;設置 1 個疏散門的其他房間或場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 50㎡;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 75㎡; 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 120㎡;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 50㎡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90m;
3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15m、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1.40m;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 50㎡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 人的廳、室。
7.4.4 托兒所和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位于其他多層建
筑內時,應至少有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或 1 部獨立的疏散樓梯;位于其他高層建筑內時,應至少有一半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7.4.5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的疏散門不應少于 2 個,且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 250 人;當容納人數大于 2000 人時,其超過 2000 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 400 人。
7.4.6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其他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7.4.7 下列多層公共建筑中與敞開式外廊不直接相連的疏散樓梯,均應為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筑、旅館、老年人照料設施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層及 6 層以上的其他建筑。
7.4.8 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樓梯間的門距離直通室外的門口不應大于 30m;4 層及 4 層以下且在首層未采用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公共建筑,該距離不應大于 15m。
7.4.9 公共建筑內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7.4.9 的規定;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7.4.9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內外安全區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上述數值的 1.25 倍。
表 7.4.9公共建筑內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 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小于本表規定值的 1.25 倍。
7.4.10 木結構建筑中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7.4.10 的規定;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7.4.10 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表 7.4.10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7.4.1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和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表 7.4.11 的規定;
表 7.4.11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2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根據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 1.0 人/㎡ 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 0.5 人/㎡ 計算;
4 木結構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應符合表 7.4.11 中有關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值。
7.4.12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所在樓層地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大于 24m 的潔凈手術部,其每個防火分區均應有一間符合下列規定的避難間: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 2 個,避難間可供避難的凈面積每個護理單元不應小于 25.0㎡;
2 兼作其他用途的避難間,應能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可供避難的凈面積符合要求;
3 應靠近樓梯間,并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有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有明顯的指示標識;
6 應能防止煙氣侵入,外窗應為乙級防火窗。
7.4.13 鐵路旅客用房的疏散樓梯凈寬度不應小于 1.6m,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3.0m。
7.5 其他建筑
7.5.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7.5.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汽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其他汽車庫、修車庫, 應為封閉樓梯間。
7.5.3 汽車庫內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45m;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應大于 60m。單層或位于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其中任一點至最近人員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60m。
7.5.4 地鐵工程中設置門禁裝置的通道門、設備和管理用房門的電子鎖,應滿足防沖撞和安全疏散的要求。電子鎖應具備斷電自動釋放功能,設備和管理用房門電子鎖還應具備手動機械解鎖功能。
門禁系統應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車站控制室綜合后備控制盤上應具有門禁緊急開門控制按鈕,并應具備手動、自動切換功能。
7.5.5 地鐵工程中地上車站的安全疏散設施應符合本規范有關相應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規定,地下車站的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站每個站廳公共區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
2 地下單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
3 地下車站有人值守的設備和管理用房區域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區應有 1 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4 豎井、爬梯、電梯、消防專用通道、地下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以及位于兩側式站臺之間的過軌地道不應計作安全出口。
7.5.6 地鐵站臺至站廳或其他安全區域的疏散樓梯、自動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 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 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 4min 內全部撤離站臺,并應能在 6min 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7.5.7 位于地鐵站廳公共區同方向的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 20m。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的換乘車站,站廳公共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每線不應少于 2 個。
7.5.8 地鐵站廳公共區與非地鐵功能場所的安全出口應各自完全獨立。兩者的連通口和上、下聯系樓梯或扶梯不得作為相互間的安全出口。
7.5.9 長度大于 500m 的雙孔交通隧道應具有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通道的凈寬度和凈高度分別不應小于 1.2m 和 2.1m。
7.5.10 機場航空指揮塔設置 1 座疏散樓梯時,應為防煙樓梯間,并應同時設置消防電梯。
7.5.11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應有滿足人員出入的應急救援入口和人員疏散出口,人員疏散出口的間距不應大于 200m。電纜隧道或電纜倉每隔 200m 應至少有 1 個直通地面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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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出口和避難設施是關乎業主生命的大事,其設置必須要科學合理,而《規范》將疏散口的數量、疏散通道的規格、避難層的防火設施都做了詳細規定,可以為廣大開發商提供直接的參考標準。
8 建筑主動防火設施
8.1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1 建筑應根據其建筑高度、建筑體積或建筑面積、火災危險性和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況及環境條件,設置相適應的建筑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或系統。
8.1.2 設置在建筑內的固定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劑應適用于撲救設置場所或保護對象的火災類型,不得用于撲救遇滅火介質會發生化學反應而引起燃燒、爆炸等物質的火災;
2 滅火系統的類型應與火災發展特性、建筑空間特性相適應,并應能在設置場所的環境條件下安全、可靠運行和有效滅火;
3 滅火劑儲存場所的環境溫度應能保證儲存有滅火劑的裝置安全運行,并能保證滅火劑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效能不降低;
4 系統中需保持常開或常閉的閥門應有鎖定裝置和啟閉方向指示標志;
5 設置在爆炸危險性區域內時,滅火系統的設備、管道及組件應具有與所在爆炸危險區危險等級相應的防爆性能,并應有導除靜電的措施。
8.1.3 除地鐵區間和住宅套內外,住宅公共區、其他各類建筑或場所均應配置滅火器。
8.1.4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8.1.5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 3000m3 的戊類廠房,居住人數不大于500 人且建筑層數不大于 2 層的居住區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高架區間外,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1 工業與民用建筑;
2 用于滅火救援和消防車??康慕ㄖ菝婊蚋呒軜蛏?;
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8.1.6 除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外,城市交通隧道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8.1.7 下列建筑或場所包括設備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 300㎡ 的工業建筑;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
3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8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 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建筑;
4 建筑體積大于 5000m3 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 商店,旅館,醫療建筑和圖書館等單、多層公共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建筑體積大于 10000m3 的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6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除高架區間外)。
8.1.8 建筑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6 層及 6 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2 5 層及 5 層以上的工業建筑;
3 其他高層建筑;
4 3 層及 3 層以上或建筑面積大于 100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1.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 單臺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4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 100 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5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6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7 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8 主機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40㎡ 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9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 120㎡ 的音像制品庫房;
10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 100 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11 Ⅰ類的機動車修車庫;
12 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8.1.10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合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不小于50000 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 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占地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占地面積大于 1500㎡ 的木器廠房;
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其他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1.1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合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 1000㎡ 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 600㎡ 的火柴倉庫;
3 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空郵袋庫;
4 可燃、難燃物品的其他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 設計溫度高于 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 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 的非高架冷庫;
6 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8.1.1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合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
8.1.1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合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 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 5000 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辦公建筑等;
4 藏書量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6 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位于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1.14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滅火系統: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 100㎡ 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 建筑面積大于 60㎡ 或儲存量大于 2t 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 日裝瓶數量大于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積不小于 400㎡ 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 500㎡ 的電影攝影棚。
8.2 建筑防煙與排煙
8.2.1 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具有防煙設施:
1 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3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8.2.2 工業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具有排煙設施:
1 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 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 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3 建筑面積大于 5000㎡ 的丁類生產場所;
4 占地面積大于 1000㎡的丙類物品儲存場所;
5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工業建筑內長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工業建筑內長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8.2.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具有排煙設施:
1 位于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以及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位于其他樓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 100㎡ 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100㎡ 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300㎡ 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 建筑內長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6 地上建筑內無窗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 的區域;
7 地上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無窗房間;
8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 的區域;
9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建筑面積大于 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8.2.4 地鐵工程中的地下車站及乘客通行的區間隧道內應具有防煙、排煙系統。
8.2.5 一、二類公路隧道和通行機動車輛的一、二、三類城市交通隧道內應具有排煙設施。
8.2.6 電纜隧道和城市綜合管廊中的電力艙內應具有排煙設施。
8.2.7 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建筑樓板的開口部位應有擋煙設施。
8.2.8 下列無可開啟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在建筑的每層外墻和(或)屋頂上應有排煙排熱設施: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2500㎡ 的丙類廠房或倉庫;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3000㎡的商店、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 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商店、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8.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3.1 下列工業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一座占地面積大于 1000㎡ 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 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1000㎡ 的卷煙倉庫;
3 潔凈廠房。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
2 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重要的檔案館,一座藏書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
4 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5 特等或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 1500 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 2000 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 3000 個的體育館;
6 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7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商店,不少于 200 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50㎡ 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 的營業廳;
10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
8.3.3 工業與民用建筑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凈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2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3 設置建筑消防設施并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3.4 高層住宅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3.5 除敞開式機動車庫外,下列汽車庫和修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Ⅰ類機動車庫;
2 Ⅱ類地下、半地下機動車庫,Ⅱ類高層機動車庫;
3 機械式機動車庫,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機動車疏散出口的機動車庫;
4 Ⅰ類、Ⅱ類地下機動車修車庫,高層機動車修車庫。
8.3.6 地鐵工程中的控制中心、車站、地下區間、區間變電所及系統設備用房、主變電所和車輛基地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在下列部位設置火災探測器:
1 車站公共區及設備管理區內的房間;
2 地下車站設備管理區大于 20m 內走道,長度大于 60m 的地下連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3 主變電所的設備間、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物資總庫;
4 綜合樓、信號樓、變電所和其它設備間、辦公室。
8.3.7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9.2 供暖系統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10 電氣
10.1 消防電氣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h)
10.1.5 建筑內的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的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不同建筑的火災延續時間應符合表 10.1.5 的規定。
表 10.1.5 不同建筑的火災延續時間(h)
10.1.6 除采用三級負荷的消防用電設備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應具有自動切換裝置。
10.2 其他電氣線路與設備
11 建筑消防救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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